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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法案例行政处罚给我们带来了什么警示?
发布时间:2020-12-17   浏览:4459次

违法案例行政处罚给我们带来了什么警示?-尊龙凯时首页

 

据医药网11月25日讯; 11月23日,四川省药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,4家药企生产销售劣药,被罚款。

 根据行政处罚公开信息:

其中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批号为170601的蛤蚧、四川同善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党参,都有投诉举报人“终端购买实物照片”,这里可能“职业举报人”的影子在里面。

 以下是原文汇总整理:

 0 1生产销售劣药前胡被处罚15549.06元

 四川同善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生产前胡(批号190501)150kg,销售金额12900元。经监督抽验,该批药品【含量测定】项不符合《中国药典》(2015年版一部)规定,为劣药。2019年11月11日,主动召回前胡119.197kg,召回产品货值金额10250.94元。货值金额12900元,违法所得2649.06元。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: 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2015年修正)第七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***款第(一)项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按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》对召回产品予以监督销毁,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

1.没收违法所得2649.06元;

 2.并处货值金额12900元一倍的罚款12900元。

 以上罚没款合计15549.06元。

 0 2生产销售劣药蛤蚧被处罚9954元

 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批号为170601的蛤蚧110袋(1对/袋,共110对)、批号为cp181201的蛤蚧34袋(5对/袋,共170对)。当事人蛤蚧(产品批号170601、cp181201)包装袋上有“中药饮片”字样,使用范围为:中药配方;遵照医师、药师嘱用。合格证上标注“品名:蛤蚧,规格:净制,产地:广西,执行:《中国药典》2015年版”等内容。

上述批次产品经净制并声称用于药用,符合《中国药典》2015年一部凡例中“饮片”的定义,应依法认定为“中药饮片”。据当事人工艺规程、批生产记录、投诉举报人终端购买实物照片,上述批次药品未按照《中国药典》2015年版一部要求“除去鳞片和头足,切成小块”,性状不符合《中国药典》2015年一部规定,应按论处。上述批次药品货值金额4977元,违法所得4977元。

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2015年修正)第七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***款第(三)项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,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

1.没收违法所得4977元;

2.并处货值金额4977元一倍的罚款4977元。

以上罚没款合计9954元。

 0 3生产销售劣药党参被处罚15366元

 四川同善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党参(批号:190701)98.5kg,销售金额7683元。当事人党参(批号:190701)包装袋上有“中药饮片”字样,使用范围为:1.中药配方;2.遵照医师、药师嘱用。合格证上标注“品名:党参,规格:净制,产地:甘肃,数量:0.5kg,执行标准:《中国药典》2015年版,产品批号:190701,贮存:通风干燥,生产日期:2019.07.25”等内容。

该产品经净制并声称用于药用,应依法认定为“中药饮片”。据当事人工艺规程、批生产记录、留样实物和投诉举报人终端购买实物照片,该批药品长度约15cm,没有经过切制,性状(长度)不符合《中国药典》2015年一部饮片规定,应按劣药论处。该批次药品货值金额7683元,违法所得7683元。

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(2015年修正)第七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七条***款第(一)项、第二十三条之规定,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1.没收违法所得7683元;2.并处货值金额7683元一倍的罚款7683元。以上罚没款合计15366元。

0 4生产销售劣药醋没药被处罚1638元

 四川生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中药饮片醋没药(批号180901)9kg,销售金额702元。经监督抽验,该批药品【检查】项下“酸不溶性灰分”不符合《中国药典》2015年版一部规定,应按劣药论处。2020年3月22日召回批次6kg,召回产品货值金额468元。货值金额702元,违法所得234元。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七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,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

1.没收生产销售中药饮片醋没药(批号180901)违法所得234元;

2.没收召回的中药饮片醋没药(批号180901)6kg;

3.处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1404元。罚没款共计:1638元。

根据以上药品行政处罚案例中分析和总结,我们中杰公司应从中得到以下几方面的启示:

1、从两例投诉举报人案例分析,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行动不断加强和提高,识别违法行为的知识技能也在进一步升华和提升,药品违法成本逐步加大,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。

2、从以上案例看,案例处罚额度比较小,社会影响力度相对较小,但是发现一起,查处一起,决不姑息和迁就的违法查处决心和态度,使药品制造销售管理环境进一步得到净化和改善,使药品制造销售等违法行为无处遁形。

3、我们中杰公司全体干部员工,要以此事为警示或借鉴,深刻认识药品违法的严重性和严肃性(---轻者,受到严的经济处罚;重者,企业停产整顿,直至企业倒闭)等。时刻要求我们:集中思想和精力,紧绷质量管理这根弦,认真提高思想警惕,严把从原料供应、生产、产品入库、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关,积极应对产品质量各项事故风险,进一步优化产品质量管理环境等,将各种产品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,不断提高产品市场竞争能力,推动公司经济快速高质量发展。

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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